70's

星期三, 六月 27, 2007

[德国之声]默克尔“喂奶” 德国政界震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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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7 ? 这已经不是波兰的周刊" 直言" (Wprost)第一次在德国制造麻烦了,不过这一次他们惹得麻烦实在太大:周一出版的杂志封面上,波兰总统莱赫?卡钦斯基和孪生哥哥雅罗斯瓦夫?卡钦斯基正在贪婪的吮吸着默克尔的双乳,并配以红色标题:欧洲的继母。德国人对波兰的做法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德国之声中文网综合报道如下: 
 
德国政府对此并没有官方的表态,但是很多政客和德国民众却对波兰"直言"的做法感到不满。"波兰人应该停止沉溺于这种无聊的材料",基督教社会联盟的外交专家利特内尔在接受图片报采访时称,"德国人现在还非常愿意帮助波兰,但是'直言'的做法迟早会影响到德国人的舆论主调。讽刺应该有它们的底线,即不侮辱别人的尊严。" 

"我对此感到震惊,"德国社会民主党议会党团德波关系小组组长马尔库斯.梅克尔表示," 波兰在过去一个星期和一个月里失去了许多朋友。这个国家应该仔细想想应该怎样才能重新获得朋友和盟友。" 

杂志"直言"的封面的确让德国人感到愤怒:默克尔面带微笑,胸膛裸露。波兰总理雅罗斯瓦夫・卡钦斯基正在吮吸着左乳,而总统莱赫・卡钦斯基则正吮吸着右乳,其中一人的手指还在默克尔的胸脯上打出了"胜利"的手势。红色的大标题是"欧洲的继母"。这很明显是说作为欧盟轮职主席国总理的默克尔,对待欧洲其他国家就像对待她的继子女。 

杂志的内文还指出,默克尔在上周于布鲁塞尔的欧盟峰会上还曾经表示,自己对波兰特别谦卑。只可惜波兰人却并不领情,他们批评德国说:"二战已经结束60周年了,德国还在继续着后殖民主义的回光返照。德国人始终还不能像对待一个伙伴那样去对待波兰。" 

杂志的主编雅内基(Stanislaw Janecki)也有自己的看法:"封面上的内容是讲,德国,尤其是默克尔女士,总是像对待一名没有自理能力的孩子那样,去对待波兰和波兰领导人……我们没有任何丑化默克尔女士的意思,事实上,她为改善德波之间关系做出了很多努力……图片也是在批评卡钦斯基,因为德波之间的关系受到了历史和种族观念的影响……我们只是想做得有趣一点。继母对孩子总是比亲生母亲更加有魅力和亲切一点。"雅内基同时表示乳房并不是默克尔的,而是一名21岁模特的。 

德国媒体分析说,"直言"之所以会选用这样的封面,是与波兰总统卡钦斯基上周在欧盟峰会上的讲话有关系的。波兰总统卡钦斯基成为了上周峰会焦点,他二十二日公开怒骂德国纳粹大屠杀,并抵制德国主办欧盟峰会,波兰的极力反对或让欧盟"一体化"进程再次搁置。 

波兰对欧盟宪法的部分条款表示不满,这其中最让波兰恼火的是《欧盟宪法草案》中对分配投票权的新规定──"有效多数原则",即根据一国人口数决定该国所拥有选票数。因为德国人口为八千二百万,而波兰人口则为三千八百万,这样一来,德国拥有八十二个表决权,波兰只有三十八个表决权。总统卡钦斯基认为,如果不是二战期间600多万波兰人被德国人杀害,波兰的人口将会比现在多得多。卡钦斯基的讲话让德国人深深的受到了伤害。 

前美国总统克林顿,俄罗斯总统普京,前英国首相布莱尔,以及前德国总理施罗德都遭遇过"直言"类似的嘲弄。2003年时,"直言"就合成过一张照片:德国流放者联盟主席施泰因巴赫(Erika Steinbach)身穿纳粹制服,骑在施罗德的背上;2005年,德俄天然气管道项目破土动工,却绕过了波兰,让波兰人很不满,"直言"甚至把德俄海上天然气管道项目称作"普京―施罗德条约",这种用词让人联想起当年希特勒与斯大林签署的出卖波兰和其他欧洲国家的臭名昭著的条约。

关于最低工资制的提示以及山西奴工的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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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忍牧师因最低工资与社会权利一文在牛博遭围攻,提示若干点,或有助大家理解最低工资的社会经济政治意义。

1,最低工资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不要轻易碰;主流经济学内部对此政策多持否定,但是此政策在各国均继续着,显示其丰富的社会政治意涵;

2,单纯就最低工资的概念而言,存在若干层次:
 1) 工资作为劳动者的预付,其事后按时领受工资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市场契约。如果这一基本市场规则被破坏,比如大多数民工无法按时(此"时"常以年计)领到工资,须常年经常性垫付劳动成本,最低工资的意义首先在于保障基本市场契约---按时支付工资,无论多少。
 2) 最低工资首先是相对于日薪制和周薪制的,即非月薪制这样常规的固定合同雇佣劳动而言的。如果对最简单劳动以年为单位支付工资,就是一种超经济强制关系了,即包含人身强制在内的长工或奴工关系了。在劳动自由市场经济下,这里有两个问题,社会工资最低群体需要低于常规月薪制的日薪制和周薪制这样的制度来同时满足劳动者和雇佣者双方的灵活、效率安排,因为这些老动者的垫付能力最差,极端点,可能在领到工资前就饿死,所以需要日薪和周薪;而日薪和周薪也是可能以尽可能低的市场工资水平支付、避开劳动合同的交易成本的对雇主最有利的方式,而且,日薪和周薪这样的短期或即期支付可能降低被雇佣者的储蓄倾向,激励劳动者最大限度地即期或短期花光工资收入,极端的例子是农场或矿山的季节工,农场主和矿主如果采用日薪或周薪发放工资,再通过商店回笼工人消费,就可能最有效率地利用缩短工资现金流转,对雇主而言是最有利的支付方式。
 3)在前述两个市场原则前提下,最低工资,无论以小时计还是月计,其社会意义就因最低工资的市场契约意义而再次凸显市场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互相依赖关系。此时,最低工资的社会意义应当包含最低限度的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在共产主义中国,干部工资制的出现和对供给制的替代恰是例证:1950年代初陈云向中央打的报告中,解释了供给制在东北解放区的问题,要求建立工资制,而工资标准即是"满足干部和家属的日常平均生活需要"。此报告后来获政务院批复,成为军事共产主义向计划经济过渡的起点。在市场经济时代,劳动者的最低再生产标准却被忽视,岂不可笑?而具体标准,若不以小米若干斤计,则须参照最低房租价格(含单位面积水电采暖最低消耗价格)、平均热量摄入标准所需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对应食物价格、最低服装、洗理、交通等费用计算总和后乘以家庭人口工作系数再乘以医疗和社会保险提取系数后得出当地(省)的劳动成本除以每月刨掉法定假日后的法定每周工作时间得出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3,最低工资作为一项基本社会权利,不过是每周/天最高劳动时间的另一种转化形式罢了。当一百多年前的芝加哥工人罢工争取到了每天8小时工作的基本权利后,劳动权利由自由资本主义下的个人权利通过劳工运动转化为社会权利和基本市场经济道德准则,为什么在今天的中国,它的另一种形式最低工资仍然被视为一种不可接受的社会权利?其中原因大概也就是山西奴工的真正的社会原因吧。每个中国人,每个反对最低工资的中国人,都因此负有道德责任。

香 港 规 制 内 幕 交 易 的 新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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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香港从2003年开始,以新颁行的《证券期货条例》为依据,在规制内幕交易方面采取了一些新举措。通过扩大解释证券的含义扩大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列举了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设立了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采用兼具诉讼程序与行政听证特点的研讯程序,并在责任形式上也有创新,还设立了投资者赔偿基金。这些对于完善大陆的相关规则极有借鉴意义。   Trends of Hon Kong Insider Dealing Regulatory System   Abstract: From 2003, Hong Kong has taken some new measures on regulate insider dealing based on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which came into force in 2003.The following points are in high value for the mainland china to introduce in its own related system: through expanding interpretation the meaning of security enlarge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the Ordinance; clearly list the insider dealing defenses; establish the 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 take the proceeding combinatio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with hearing procedure; create new punishment methods and set an investor compensation fund.       香港在2003年颁布了《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称《条例》),其中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制方面,有颇多值得关注的新举措。鉴于香港与内地资本市场本身的紧密联系,以及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天然紧密联系,香港的新规则等对于内地的借鉴意义很大。本文从内幕交易的认定、调查和处罚三个方面介绍香港在近期在规制内幕交易方面的新发展。   一、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上既体现出严厉打击的取向,又注重对合法交易人的保护  《条例》中仍然坚持以对内幕人[1]、内幕信息[2]等基本概念内涵和外延上的限定为基本方法,来规定认定内幕交易,在认定标准上既体现出了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的取向,同时又注重对合法交易的保护。与以往立法相比较,特别值得关注之处在于:   第一、扩大了内幕交易的规制范围 对于内幕交易规制范围的扩大可以从内幕交易相关规则所适用的证券范围的扩大上直接体现出来。 除了在上市交易的证券外,《条例》还规定了内幕交易所涉及到的证券包括法人的上市证券以及该证券的衍生工具[3]。而且对于上市证券也做了扩大化的解释,不仅仅指在与法人有关的内幕交易发生时,已由该法人发行并且是上市的证券,而且还包括在与某法人有关的内幕交易发生时,已由该法人发行而没有上市,但当时可合理预见会上市,而其后确实上市的证券。那些在与某法人有关的内幕交易发生时并未由该法人发行,亦没有上市,但当时可合理预见会如此发行及上市,而其后确实如此发行及上市的证券。 对于未发行也没有上市的证券,同样适用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所有与发行人的股东、高级人员相关的消息,发行人的证券和证券的衍生产品均适用此等规定。[4]   第二、  细化了内幕交易的抗辩理由  在《条例》中用列举的方法规定十一种情况可以作为内幕交易的抗辩理由[5],具体归纳起来有以下以些类型: 第一、从交易的目的来看,不是为了牟取利益或减少损失。具体包括:任何人进行或怂恿、促使另一人进行有关的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的唯一目的是取得作为某法人的董事或未来董事所需的股份;任何人进行或怂恿、促使另一人进行有关的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或披露有关内幕信息的目的,并非在于(亦并不包括)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获得或增加利润或避免或减少损失;任何人在真诚地履行有关的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包销协议过程中或在真诚地执行其接管人、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的职能的过程中进行或怂恿、促使另一人进行有关部门的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 第二、相关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在为行为的时候并不知悉是在使用内幕消息。具体包括:任何人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或怂恿、促使另一人进行有关的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没有挑选这些证券或为挑选这些证券提供建议,或者不知道另一人与法人有关联或掌握内幕信息;任何法人的董事或雇员掌握另一法人的有关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内幕信息,但决定进行或怂恿、促使另一人进行交易的人(通过某种已有安排内幕信息没有到达决定人,或者掌握内幕信息的董事、雇员没有向决定人提供建议),在进行交易之时或那一刻,并没有掌握内幕信息;任何人并非作为怂恿或促使有关的交易的另一方进行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交易的人而订立该宗交易并且在订立该宗交易时,该宗交易的另一方知道或理应知道他是与法人有关联的人;任何人在怂恿或促使另一人进行有关的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时,该另一人没有怂恿或促使第三方进行该宗交易,并且在怂恿、促使第三方进行该宗交易时,第三方知道或理应知道另一人是与法人有关联的人;任何人在进行或怂恿、促使另一人进行有关的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时,是就该证券进行交易,有关信息是由于他牵涉入该宗交易或一连串该等交易而直接产生的市场信息。 第三、即使完全不知悉该等消息也会进行交易。具体包括:任何人进行的交易是一种市场合约;任何受托人或遗产管理人合理地相信第三人的意见而进行或怂恿、促使另一人进行有关的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而他不觉得该第三人进行有关的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便会发生内幕交易;任何人在获得法人的内幕信息之前,已经获权认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该法人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而进行有关的交易。   二、市场适当行为审裁处取代了内幕交易审裁处,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更加有效   《条例》颁布前,从1991年起,香港根据当时的《内幕交易条例》(第395章)设立了内幕交易审裁处。内幕交易审裁处在执法中具备相当的优势。期间进行的程序有别于刑事法律程序,即内幕交易审裁处对有关案件的举证要求,不必达到刑事法(即必须没有任何合理疑点)的举证标准。内幕交易审裁处的民事法律程序以及灵活的处理方法,在《条例》通过后,这些程序上的优点被新设立的审裁处吸收。 但是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1)惩罚力度不够。《条例》通过以前,内幕交易是民事过失行为,而其他形式的市场失当行为则属于刑事罪行。同时,根据《证券条例》,对包括内幕交易行为在内的市场失当行为的最高罚款仅为$50,000,因此,不能有效的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条例》通过以后,不仅将内幕交易行为定罪,同时加强了对行为的惩罚力度,《条例》规定内幕人犯内幕交易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000及监禁10年;同时,规定了新的民事制裁,例如"冷淡对待令"、"交回款项令"等;(2)单轨制。《条例》通过以前,由于不将内幕交易行为视为刑事罪行,故在程序上实行民事意义上的单轨制;《条例》通过后,将运行双轨制裁机制,即当香港证监会(简称SFC)完成涉嫌市场失当行为个案的调查后,有关部门将会参照律政司的检控政策,决定采取民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还是刑事法律程序。同时,为了满足刑事程序上的需要,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将设有一名提控官,以取代协助内幕交易审裁处进行聆讯的大律师。提控官的角色较为类似控方律师,并有较大的独立性。[6] 2003年,设立了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把原内幕交易审裁处的角色扩展至可同时处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关的市场违规行为。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设立后,内幕交易审裁处仍然存在,其实际作用是处理新旧规则交替时期的一些遗留问题,即对《条例》生效前的内幕交易活动作出裁定,且这些裁定依已被废除的《证券(内幕交易)条例》作出[7]。 发生在市场中的一些行为有时候可能既然有内幕交易,又涉嫌操纵市场,所以把市场失当行为的查处权归于一个主体,对于有效地查处这些违规违法行为是极为有效的。《条例》规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是专门打击市场失当行为并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8]由一名主席和二名其他成员组成。主席须由法官出任。主席由行政长官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作建议而委任。主席的任期为三年,可再度连任,审裁处的其他两名其他成员,须不是公职人员。作为普通成员,是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可以连任。审裁处的主要职责是裁定市场失当行为曾否发生,以及如有关行为曾经发生的话,认定参与有关失当行为的人士,同时裁定内幕人是否曾经因为有关失当行为而获取利润或避免损失,以及计算出有关金额。 为查证发生了内幕交易,审裁处拥有如下调查权:(1)收取及考虑以口头证供、书面陈述、文件或其他方式提供的材料,即使这些材料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不会被接受为证据;(2)以主席签署的书面通知为依据,要求某人出席聆讯,提供证据及交出由他管有的并与该研讯程序的标的有关的任何物品、记录或文件;(3)讯问或安排讯问任何在其席前已宣誓或未经宣誓的人,并要求该人据实回答审裁处认为就该研讯程序而言属适当的问题;(4)命令证人为研讯目的以誓章据实提供证据。 如果依据某些情况可以作出合理判断,相信法人或其成员或任何部分成员进行了内幕交易活动,调查程序随即开始,同时调查程序可因审裁处的授权而开始; SFC书面指示一名或多名该会雇员或在财政司司长的同意下,委任一名或多名其他人进入调查。这些调查员在向受调查人调查时,须向受调查人出示有关指示或委任的文书。受调查人在调查员以书面合理地要求的时间内或地点向调查员交出与该项调查有关的并且是由该人所管有的记录或文件,或者就这些交出记录或文件提供解释或进一步详情,或者就调查中的问题做出回答。调查员可以书面要求受调查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借法定声明核实受调查内容,而该声明由调查员监理。调查进行中或结束后,调查员可向SFC做出中期调查报告,如SFC有所指示,则调查员须向SFC做出中期调查报告,而在调查报告完成后,调查员须向SFC做出最后调查报告。同时,SFC可在律政司司长的同意下,安排发表根据本条做出的报告。 中国大陆的检察权是专属的,也就是说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起刑事诉讼。按照大陆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证券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认为应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应该把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再由后者移送给检察院,最后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这样的程序不仅会使案件处理的期限较长,而且鉴于各个机构对认定标准的理解和把握上差异比较大,所以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处理比较困难,久拖不决的情况不少见。 在香港,不同的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诉讼。SFC在进行调查后,可将涉嫌市场失当行为的报告转交财政司司长,以考虑是否需要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民事研讯程序,或转交律政司以考虑作出刑事起诉。有关方面将根据律政司的检控政策,决定选择采取民事还是刑事途径。同时,SFC向财政司司长或律政司司长提交的报告,将载有SFC对于有关个案是否具备充分证据的评论、SFC对有关个案的严重性及在监管方面产生的影响的看法,以及SFC认为应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还是法院处理的建议。SFC亦可以自行在裁判法院检控较轻微的市场失当行为。                       三、研讯程序行之有效,体现出了诉讼程序与行政听证程序相结合的特点    在证券违规和违法行为的查处中,各国基本上都是基于初步线索,调查程序开始启动。各国的初步线索来源比较近似,具体有知情人举报、受害人投诉和监管机关察觉异常三个方面。鉴于内幕交易本身所设计的事项的机密性和技术性,所以各国的主要来源还是最后一个方面,即监管机关察觉异常。在这方面,注重技术手段的运用。香港有"证券市场自动调研、培训和监管"(SMARTS),该计算机系统是与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自动交易系统相连接的。基于证券的历史交易模式,SMARTS已经建立了针对不同条件下的不同种类的证券的预警基准/参数。当达到这些基准时,它就会发出警报。在交易时间内,负责人员将会监控证券的价格和交易量。当SMARTS发出警报时,负责人员将会做出判断,看是否发生了内幕交易行为,然后会展开一个初步的调查,收集所有主要交易者的信息,并将导致一个全面的调查。3 在接下来的全面调查中,研讯是主要程序,研讯程序结合了诉讼程序与行政听证程序的特点,非常有效。通过研讯程序对内幕交易人进行包括颁布冷淡对待令及制止令、交出有关利润或损失、支付合理费用等处罚。具体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研讯程序的提起。审裁处的调查是通过研讯程序展开的研讯程序一般是财政司司长在考虑证监会的报告或律政司司长的通知后,如觉得曾发生或可能发生市场失当行为而向审裁处提起。而证监会的报告或律政司司长的通知只针对其合理地相信或怀疑已经发生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事件做出。在特殊情况下,审裁程序可因审裁处向财政司司长提出建议而提起。该建议也只是审裁处觉得因任何人的行为而曾发生或可能发生市场失当行为而做出。在提起研讯程序时,财政司司长需在发出的通知载明陈述,指明依据哪项具体的条文某人看来曾做出市场失当行为及该人的身份,以及足以披露关于行为的性质及要素的合理性材料的摘要。 第二、研讯程序的准备。研讯程序的准备是指为研讯程序的进行而展开的前期活动,主要包括提控官的委任与初步会议。①提控官的委任。提控官由律政司司长委任,须为律政人员、大律师或律师。同时,为了进行研讯程序,律政司司长并可委任一人或多人协助提控官。提控官的职责是参与研讯程序,向审裁处提交任何可得证据,包括审裁处要求他提交的证据,以使审裁处能够就是否曾有市场失当行为发生及该行为的性质,做出有根据的决定。②初步会议。在研讯程序提起后的任何时间内,审裁处主席可主动或应申请而举行初步会议。初步会议由主席主持,在初步会议中,主席可做出相应的指示,以使各方达成某种协议与安排,从而协助审裁处为研讯程序的目的就争议点作出裁定,同时也有利于研讯程序在公正、迅速和经济原则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研讯程序的进行。研讯程序是以聆讯的形式进行的。《条例》附表9第23条规定:主席须为聆听和裁定研讯程序所引起或在与该程序有关联的情况下产生的任何问题或争议点,而召开所需的审裁处聆讯。聆讯须主席及2名普通成员出席,并由主席主持并裁定。在审裁处任何聆讯中,每项有待审裁处裁定的问题,均取决于成员的多数意见,但法律问题须由主席单独裁定。聆讯均公开进行,但为公平起见审裁处也可主动或依涉案人或提控官的申请闭门进行。在聆讯中,涉案人有权亲自陈词,或由大律师或律师,或在审裁处许可下的任何人陈词。 第四、研讯程序的完结。研讯程序完结后,审裁处针对《条例》第252(3)条涉及的问题做出裁定,并就被辨识为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的人或法人做出一项或多项命令,同时审裁处须依据这些裁定及命令拟备书面报告。报告须载明已做出的裁定及命令,以及做出该裁定及命令的理由。这些拟备的报告首先交予财政司司长,其后交予律政司司长、证监会及涉案人所属的某团体,并将报告公开发表。审裁处将报告交予涉案人所属的团体的目的是为了使该团体可针对该人采取纪律行动。同时,对于审裁处做出的命令,被处罚人可以向审裁处申请搁置执行该命令,审裁处如认为适当可借命令予以准许,并可在诉讼费、缴存款项于审裁处或其他方面定出它认为适当的条件,而有关搁置执行须受这些条件的规制。 如果律政司司长或涉案人对已做出的裁定或命令感到不满,可以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可以就法律适用问题或经上诉法庭许可事实问题提起上诉。针对审裁处的裁断或裁定,上诉法庭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更改或推翻裁断或裁定、或将有关事宜发还审裁处处理,并给予上诉法庭认为适当的指示,包括指示审裁处重新进行有关研讯程序,以裁定上诉法庭指明的问题。针对审裁处的命令的上诉,上诉法庭可确认、推翻或更改命令。上诉本身并不搁置执行,但上诉法庭可做出搁置执行的命令。   四、在责任形式的设定上多有创新,注重切实地给投资人提供保护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人,在香港现行法律框架下,其责任承担方式仍然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形式。在这三种形式下,分别有一些很有实际效果的具体形式,比如行政责任[9],在香港是通过审裁处颁发命令的形式实现的,这些命令包括:撤消资格令:发出命令,禁止内幕人参与上市法人或任何其他指明法人的管理,为期最长可达5年;冷淡对待令:命令内幕人不得买卖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为期最长可达5年;停止及终止令:命令内幕人不得再次从事任何指明形式的内幕交易行为;交回款项令:命令内幕人缴付因有关失当行为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金额;政府费用令:命令内幕人向政府缴付研讯费用及调查费用;证监会调查费用令:命令内幕人向证监会支付调查费用;纪律转介令:发出命令,建议内幕人身为会员的有关专业团体采取纪律行动。  针对内幕交易活动,《条例》规定了内幕交易罪,规定内幕人犯内幕交易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0及监禁10年,或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1,000,000及监禁3年。  如果有受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主张民事赔偿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受害人可以依据信托义务来提起诉讼。法人的每一名高级人员,均有义务随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该法人以导致其做出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方式行事[10]。该规定要求法人的高级人员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信托义务,以预防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如果实际发生了内幕交易行为,则证明这些人员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条例》要求法人的高级人员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法人触犯有关市场失当行为的规定。审裁处可以对任何违反这项责任的高级人员发出命令,但有关人员无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11]  受害人可以在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中选择其一。如果选择以合同义务之违反为依据来提起诉讼。因为任何交易不得仅因任何市场失当行为曾就该交易或因该交易而发生而属无效或可使无效[12]。在内幕交易活动进入研讯程序或公诉程序后,无论做出何种裁定或处罚,内幕交易在民事合同领域并非当然无效,这就为交易受损的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提供了可能性;如果选择就其蒙受的金钱损失向内幕人提起民事诉讼,内幕人须向投资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要这些赔偿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这种责任的承担不以审裁处对内幕人做出内幕交易裁定为条件,投资者只要因内幕交易行为蒙受损失,就可针对内幕人提起民事诉讼[13]。审裁处作出的裁定,将可在个人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14]。同时,受害人不需要等待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作出裁决后提出民事诉讼,他可以在市场失当行为发生当日起计6年内行使个人民事诉讼权。   除了上述责任形式外,还有一个专门的认可投资者赔偿公司,管理证监会设立及维持的投资者赔偿基金(Investor  Compenstion Fund),以维护投资大众或公众利益[15]。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是:证监会拨付的储备金;向财务机构的借款;基金投资所得收益或利润;行使代位权追索资产的剩余部分。 任何公司经证监会许可,并由证监会咨询财政司司长后,获得书面认可通知可成为认可投资者赔偿公司。认可投资者赔偿公司的职能是管理赔偿基金并行使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权。任何投资者如果因内幕交易蒙受损失,可以向投资者赔偿公司提出申诉。公司就赔偿基金向投资者拨款支付。公司支付后,向内幕人行使代位权,追索的资产按证监会指示的方式处理后,剩余部分成为赔偿基金。在新的单一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模式下,每名投资者分别就买卖证券和期货合约的赔偿上限定为15万港元,投资者可以事先知道一旦其中介人失责时可以获得的赔偿。保障范围将扩大至非交易所参加者、银行和证券保证金融资人。    【本文在体例和格式上微调后,作为内幕交易规制的国际比较课题研究成果的一部分发表在《法律与社会》(青年课题研究成果报告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 《条例》第247条。  [2] 《条例》第245条。  [3]上市证券的衍生工具是指由证券本身或关于证券的各种合约安排所形成的各种权利、权益或期权,详见《条例》245条(1)。  [4] 见对《条例》第270条的说明,2002年香港证监会季刊,见香港证监会网站,2004年8月访问。  [5] 见《条例》第271条、272条、273条。  [6]见证监会季刊2002年秋季,《打击市场失当行为》,第27-28页。    [7]从《条例》附表10的规定看,生效前的内幕交易活动包括(1)全部内幕交易活动在《条例》生效前发生,不论财政司司长是否已对该交易展开研讯。(2)针对一连串的内幕交易行为,如部分行为在《条例》生效时或之后发生,若该行为的某构成可依《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第9(1)(a)、(b)、(c)、(d)、(e)或(f)或(2)条所指的同一的或实质上的内幕交易信息,亦不论财政司司长是否已对该交易展开研讯,适用《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8]下文中关于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组成及其运作程序的介绍其法条依据见《条例》第二部分"市场适当行为审裁处"。    3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新兴市场委员会报告香港部分,ISCO,2003年。  [9]以下关于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摘自香港证监会季刊2002年春季。  [10] 《条例》第279条规定。  [11]见证监会季刊2002年秋季,《打击市场失当行为》,第28页。  [12]《条例》第280条规定。  [13]《条例》第281条规定。  [14]《香港证监会主席沈联涛阐释新证券条例七大特点》,见 新华网2003年3月30日。  [15] 《条例》第XII部分,"对投资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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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立红案:谁在出卖自己的灵魂

 
http://yayoa.bokee.com/6346065.html

有的小丑拼命的攻击吴立红什么勾结外国人,什么勾结外国媒体。当然,吴立红的小房子上贴再多的瓷砖,其重量也比不上宜兴一个科级干部手上的美元的重量。

能不能请问诋毁吴立红的人,
1,你们认识他?
2,你们是企业的还是政府的?
3,发一条文章能得多少钱呢
http://post.baidu.com/f?kw=%CE%E2%C1%A2%BA%EC#sub

吴立红案大事记

 
http://yayoa.bokee.com/6346066.html

2007年
4月2日 外星人公益网据吴立红来信,无锡市国安和宜兴市公安最近调查了吴立红在宜兴的一些朋友和一些政界人士,讲吴立红有没有煽动群众对抗政府,吴立红有没有敲祚勒索和经济问题。他们进一步做"黑材料"污陷迫害江苏环保人士吴立红。
4月13日 警方带走吴立红。
4月24日 《第一财经日报》首度披露吴立红被刑事拘留。
4月28日 北京富顿律师事务所日前已正式接替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代理吴立红。
4月28日 宜兴看守所拒绝吴立红代理律师朱晓燕会见当事人的要求。
4月30日 宜兴看守所再次拒绝吴立红代理律师朱晓燕会见当事人的要求。
4月30日 宜兴市检察院对吴涉嫌以环保名义敲诈勒索、诈骗犯罪批捕。
5月9日 吴立红妻子徐洁华和浙江环保人士陈法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国家环保总局无视宜兴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事实、不顾当地百姓的强烈反对,于去年下半年授予宜兴市"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被警方带走前一周,吴立红本计划与陈法庆提起该诉讼。
5月30日 朱晓燕律师会见吴立红,吴立红指控警方刑讯逼供。
5月30日 太湖蓝藻暴发。
6月5日 中国多家环保机构呼吁司法机关公开、公正地审理无锡吴立红案。
6月6日 吴立红案延期审理。
6月21日,网络大量出现攻击吴立红的言论,此前有关吴立红的新闻报道和讨论言论大量被删除。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

 
http://georgejiwu1978.spaces.live.com/Blog/cns!F38A1522D18B0E1F!2670.entry

昨天夜里看书,看到快3点,才睡觉。《激荡三十年》,这本关于中国企业发展史的书,引起了我的很多思考。这些思考不仅仅是一个企业怎样发展壮大的问题,也不是一个人应该如何抓住机遇,创建自己的公司的问题。而是关于在一个变革的时代中,普通的人是如何承担着变革成本的问题。 你们都知道万科的王石,也一定都知道联想的柳传志,但是,你们知道谁是郑乐芬吗?你们知道温州的"八大王"事件吗?其实,他们同一时代,几乎做着相同的事情,但是命运不同的人。郑乐芬,就是一个善良的热情的,没有什么文化的普通家庭妇女。因为温州的抬会风暴,被处以极刑!对郑乐芬的处置,直到今天,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抬会"就是类似于现在的传销,只不过是一种金钱形式的传销。全盛时,在温州一地,有数十万人参与。直到最终,政府宣布这一活动为非法,而郑乐芬成乐这个"非法活动"替罪羊。 我不知道郑乐芬被处死的那天,是不是在下雪。只能说,郑乐芬为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献出了自己的生命!不是吗?你们看看今天中国证券市场上的钾肥认沽权证事件,人们疯狂的把一钱不值的权证炒到8块钱一份!而这一切都是在一个有效组织的市场中进行的,在光天化日之下,披着合理合法的外衣!钾肥权证的始作俑者,是不是也应该被处以极刑呢?他们的所作所为,和郑乐芬20年前的行为,又有何本质的区别呢?而结果时,不会的。最多只会欺负中小投资者的中国证监会发给声明,处罚一些无关痛痒的人士,假以操纵证券价格的罪名,草草了事。因为,改革到了今天,人们的思想意识已经不一样了。但是在20年前,有人就要为这样的事情付出自己的生命。 星期一,证监会又出了给狗屁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如实披露信息,不能以一种形式化的东西敷衍投资者。我为之一笑!我不是国务院总理,如果我是,我会第一时间把这个文件转给财政部的大老爷们,让他们好好学习什么叫做"如实披露信息,不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但是,我相信终究有一天,中国的证券投资市场,会健康起来,会透明起来。或许,我们需要另一个20年。但是,我们每一个投资者都要抱着这样的信心去面对今天这个还不完善和健全的市场。 温州的"八大王"事件,在今天听来就更加荒唐。八个在不同领域做小本买卖的人,被假以"投机倒把"罪,下了大狱。不用查了,现在的新刑法上已经没有这条罪了。什么是"投机倒把罪"呢?比如说,北京的桔子卖1块钱一斤,天津的桔子卖4块钱一斤,如果在20年钱,你在北京买了桔子去天津卖,你就犯了投机倒把罪了,是要下大狱的。 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现实生活很多时候并不能统一的和谐的一致。很多的时候,人们的认识是落后于现实的。20年后的今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在20年前,就要有人为此付出代价。 2001年的时候,许小年推出的千点论,吴敬琏推出的赌场论,在当时都是被一致炮轰的。但是,7年过去了,站在我们今天的位置看曾经这些智者,他们有错吗?没有,错的是当时的我们!想做一个智者,就不能不去忍受孤单和寂寞,就不能不忍受被误解,甚至被漫骂。谁教你的思想意识比别人超前呢。许小年要是自己也买股票,过去的4年的,一定赚很多钱。 改革也是一种革命!革命就要有人流血牺牲。

iPhone 评测抢先整理

 
http://cn.engadget.com/2007/06/27/iphone-facts-from-the-first-reviews/

Filed under: 智能手机
 iPhone 还有两天才上市,但对媒体的限制却已经先取消了,让华特.摩斯汉堡和戴维.波谷等一众早早就拿到 iPhone 的科技界名嘴可以先一步七嘴八舌一翻。优点就不须要特别多说了 -- 性感、薄、屏幕大、啦啦啦... 但缺点呢?没有东西是完美的,而 iPhone 这个被众人捧上天的手机,自然也不例外,从众人的评测中,得到了以下的结论:
       通话品质普普,而 AT&T 弱个半死的信号也没啥帮助。       没有单键播号、没有语音播号、也没有电话簿搜寻,必要要用卷轴卷到你想播号的人名上。       不支持 MMS、不支援 IM(明明有 WiFi 的说)。       相机不能用来录像。       「行动版的 OSX」直接吃掉 700MB 的内置内存。       不能剪贴、复制文字。       不支持 A2DP。       音乐文件不能拿来做铃声,即使是 MP3 �也不行。除了内置的铃声外,短时间内苹果不打算贩卖任何额外的铃声。       Flash 支持是有的,只是浏览器不支持 Flash,可能是只能开独立的 swf / flv �吧?       电池大约只能耐用 300~400 个充电循环,之后蓄电量就会开始下降 -- 寄回 Apple 他们会帮你免费换电池,但不管怎么说,不能自已换电池真的蛮不可思议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为什么只有 EDGE!?!   当然,优点也是不少的,点继续阅读来看吧(还有摩斯汉堡的评测影片~)

[原文连接]

[翻译:Andy Yang]

Read - David Pogue "The iPhone matches most of its hype"
Read - Walter S. Mossberg and Katherine Boehret "Despite its network limitations, the iPhone is a whole new experience and a pleasure to use" (Check out Walt's video review after the break)
Read - Edward C. Baig "Apple's iPhone isn't perfect, but it's worthy of the hype"
Read - Steven Levy "one of the most hyped consumer products ever comes pretty close to justifying the bomb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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