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s

星期三, 六月 27, 2007

关于最低工资制的提示以及山西奴工的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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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忍牧师因最低工资与社会权利一文在牛博遭围攻,提示若干点,或有助大家理解最低工资的社会经济政治意义。

1,最低工资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不要轻易碰;主流经济学内部对此政策多持否定,但是此政策在各国均继续着,显示其丰富的社会政治意涵;

2,单纯就最低工资的概念而言,存在若干层次:
 1) 工资作为劳动者的预付,其事后按时领受工资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市场契约。如果这一基本市场规则被破坏,比如大多数民工无法按时(此"时"常以年计)领到工资,须常年经常性垫付劳动成本,最低工资的意义首先在于保障基本市场契约---按时支付工资,无论多少。
 2) 最低工资首先是相对于日薪制和周薪制的,即非月薪制这样常规的固定合同雇佣劳动而言的。如果对最简单劳动以年为单位支付工资,就是一种超经济强制关系了,即包含人身强制在内的长工或奴工关系了。在劳动自由市场经济下,这里有两个问题,社会工资最低群体需要低于常规月薪制的日薪制和周薪制这样的制度来同时满足劳动者和雇佣者双方的灵活、效率安排,因为这些老动者的垫付能力最差,极端点,可能在领到工资前就饿死,所以需要日薪和周薪;而日薪和周薪也是可能以尽可能低的市场工资水平支付、避开劳动合同的交易成本的对雇主最有利的方式,而且,日薪和周薪这样的短期或即期支付可能降低被雇佣者的储蓄倾向,激励劳动者最大限度地即期或短期花光工资收入,极端的例子是农场或矿山的季节工,农场主和矿主如果采用日薪或周薪发放工资,再通过商店回笼工人消费,就可能最有效率地利用缩短工资现金流转,对雇主而言是最有利的支付方式。
 3)在前述两个市场原则前提下,最低工资,无论以小时计还是月计,其社会意义就因最低工资的市场契约意义而再次凸显市场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互相依赖关系。此时,最低工资的社会意义应当包含最低限度的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在共产主义中国,干部工资制的出现和对供给制的替代恰是例证:1950年代初陈云向中央打的报告中,解释了供给制在东北解放区的问题,要求建立工资制,而工资标准即是"满足干部和家属的日常平均生活需要"。此报告后来获政务院批复,成为军事共产主义向计划经济过渡的起点。在市场经济时代,劳动者的最低再生产标准却被忽视,岂不可笑?而具体标准,若不以小米若干斤计,则须参照最低房租价格(含单位面积水电采暖最低消耗价格)、平均热量摄入标准所需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对应食物价格、最低服装、洗理、交通等费用计算总和后乘以家庭人口工作系数再乘以医疗和社会保险提取系数后得出当地(省)的劳动成本除以每月刨掉法定假日后的法定每周工作时间得出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3,最低工资作为一项基本社会权利,不过是每周/天最高劳动时间的另一种转化形式罢了。当一百多年前的芝加哥工人罢工争取到了每天8小时工作的基本权利后,劳动权利由自由资本主义下的个人权利通过劳工运动转化为社会权利和基本市场经济道德准则,为什么在今天的中国,它的另一种形式最低工资仍然被视为一种不可接受的社会权利?其中原因大概也就是山西奴工的真正的社会原因吧。每个中国人,每个反对最低工资的中国人,都因此负有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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