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s

星期四, 十二月 10, 2009

养老金被指“一国两制” 公务员高出旁人一大截


 周明华

  终于有人大代表将职工退休金巨幅落差的问题量化到数字层面了。在8 日的广州市发改委座谈会上,广州市人大代表黄浩玲突然"发炮":"报告里说提高了近60万企退人员的养老保险标准?我提点意见,现在处级公务员退休金能拿 到7000-8000元/月,同是处级,企业的经理们每月自缴纳养老金1000多元,但退休时封顶也就是1700元/月。我对此想不通。"

   印象中,捅破养老金"一国两制"这层窗户纸的,往往是坊间里弄的老百姓,这回终于有人大代表站出来向"养老金不公"发难了。不用说,这一铿锵之声弥足珍 贵,值得我们记住。据说黄浩玲"发炮"现场,有社保局的代表解释说,这"是整个国家的政策问题",意思是广州爱莫能助。黄浩玲当即回应:"国家政策也要 改。可由市里收集意见上报省,省里上报国务院解决问题。"末了,黄浩玲再次重申公务员是纳税人养着的观点,现场大多是公务员,现场气氛有些尴尬。

   "退休职工双轨制"自上世纪90年代初实行并延续至今。一份权威资料显示,从2000年到2005年间,机关退休金年均增长13.07%,同期企退职工 的收入年均增长仅6.92%。百姓的感受还要直观:不久前北方一地级市18名企退职工曾致信中央媒体称:当年同为战友和干部,只因退休时的单位性质不同, 退休金便有4倍之差:他们每月的退休金约1000元,而在公务员身份的退休金却高达4000元左右。

  近几年企退职工的退休金也在不断 地被"托底",但每一次行动,给人的感觉,似乎都是宣传阵势"老大老大的",实际"托底"步幅"老小老小的"。而公务员退休金不仅因起点高,明显多出企退 人员一大截,而且年年仍搭穷人的便车,继续闷声涨薪。如果权威部门继续让这一制度捂住不评价、不审视、不校正,那势必酿成新的派生问题。拿一年年人数攀升 的"国考盛况"来说,之所以会出现"百万雄师"过独木桥的局面,还是因为公务员职业本身散发的迷人"香气",这种"香气"持续到退休,其退休待遇要高出企 业退休职工一大截!

  恶补养老金制度公平课已经迫在眉睫。当前,之所以"高"的未见削下,"低"的总托不起来,根本原因在于拟制新策的人本身就是吃财政饭的,他们不会自断丰厚退休金。那么如何改变这个现状呢?我们指望谁去制定一套公平公正、惠及普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新政呢?

看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吓了我一跳

 

                         作者:千重山 于 2009-12-09 20:15:42.0 发表


所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以前就是一个法盲,今天在百度上搜索后仔细看了看,才发现政府、拆迁人对房屋的拆迁还真没有什么好指责,原来他们是按照法律程序来办事,丝毫没有任何越轨行为。

本条例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朱�基,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为什么吓我一跳呢,原来里面有很多字眼值得我们好好端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评价:开宗明义,本条例维护的不是被拆迁人的权力,而是拆迁人的权利,就是维护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这些单位都是什么性质的呢?房地产商们,政府部门,可能还包括一些有势力的某个群体等等。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评价:补偿多少,如何安置都没有提及,也没有作出相应规定,被拆迁人必须掀起搬迁。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评价:这条等于给了拆迁人一把尚方宝剑,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拆迁人必须限期拆迁,否则后的后果难以设想,那个拆迁人不敢执行呀?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评价:不管老百姓乐意不乐意,拆迁人都可以把老百姓的房屋拆迁掉,那怕是在深更半夜。

第 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 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 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评价:被拆迁人不管愿意不愿意接受拆迁条件,必须限期拆迁,房屋拆迁本来就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当事人即便向人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裁决的结果又怎么能偏向被拆迁人呢?在裁决期内,你被拆迁人的房子该拆迁还要拆迁,裁决又有什么意义呢?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评 价:前面已经规定下限期拆迁,就是达不达成协议都要拆迁,既然达成协议,被拆迁人又怎么会失约呢?问题就来了,如果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觉得本协议受 骗,拒绝搬迁,拆迁人在这里就找到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强制”的强度有多大,完全可以凭拆迁人本能的想象力来判断和执行,难道逼迫被拆迁人自杀、自焚不 在“强制”范畴之内吗?如果拆迁人人手不够,可以调动司法机关来干预,也难怪会在拆迁现场看到大量执法队伍呢。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评价:试问那个拆迁人敢于不去强行拆迁老百姓的房子,如果这个拆迁人心肠软了,说不定会受到巨额罚款和严厉惩处呢。

链接:http://baike.baidu.com/view/70680.htm?fr=ala0

所以我们不必惊诧目前拆迁过程的一系列反常行为,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暴力拆迁”在“强制拆迁”范畴以内,本不构成犯法,而那些投掷燃烧弹、石块、玻璃瓶等行为的人,都成了暴力抗法,这难道奇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