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替最高法亲民
国务院替最高法亲民
陈永苗
――抬高法院运动之九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替最高院颁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引起国内法律界,尤其是法院系统的质疑:国务院是否有权制定,这是不是国务院干预最高法的举动,违反不违反宪法?
国务院制定的《诉讼法交纳办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相比,收费标准有了比较大的降低,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对穷人打官司是一大福音。例如从该《办法》看,劳动争议案件只收取受理费10元,不再收取其他诉讼费。仅凭这点,这个收费规定还是比较公平、合理。这几年来法院系统遭受民意批评很大,被誉为腐败的重灾区。一贯亲民的温家宝总理坐不住了,也不管宪法问题了,替最高院颁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如果不计较这里的宪法问题,也可以看到大陆政体一个很大的隐患:就是一方面宣布司法权独立审判,但实际上政府常常代表法院。例如前总理朱�基在向加拿大引渡远华案赖昌星的时候,就可以承诺不判死刑。还有很多外交场合,总理就替最高法做了主。显然宪法规定一府两院,国务院和最高法都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但是国务院在最高法和全国人大之间参杂进去,不时客串一下人民主权的代表。国务院替最高院颁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难怪令一些法官警惕起来。
在一个社会转型的时代里,法院扮演的角色比较尴尬,一方面要以严格程序保守已有秩序,一方面又要适应新的政治形势的出现。当法院严守程序,就看起来落后、缓慢,跟不上时代脚步。例如在劳资纠纷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大陆,法院的处理,就没有劳动局的仲裁来得快。法院落后、缓慢的节奏和严格程序,与迅速敏捷的行政比较起来,往往后者更得到劳工的青睐。即使在法院也可以获得正义,但是人们宁可选择行政,而不是司法。
而且还有一种倾向,随着对抗式司法改革的进行,法院走向精英化,司法的成本大规模抬升,老百姓非得请律师才能打官司。甚至从政治上,也开始把"人民法院"变成"去人民化",变成法院。司法改革的这种效应,给人们带来对法院更不好的看法,就像人们认为市场经济带来腐败一样。
法院本身出了司法独立的诉求之外,再也没有政治意识,没有自己在中国宪政过程扮演角色的自觉意识。可以说,现在大陆法院在法治精神上,已经判处自己死刑了,自觉地把自己当作刀把子,而没有挣脱这种附属地位的政治抗争。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当然比最高法还亲民,代替最高法作出亲民的举动。如果最高发不振作,在这种格局下,司法独立几乎没有意义。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说,当下之司法独立,可以为将来宪政之成就奠立根基。清末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因为辛亥革命而毁弃,相反为民国宪政作出甚大贡献。从清末的历史来看,政府并不会比法院更有本事穿过革命烈火之河。如果现在亲民的政府也不见得能够穿过未来革命烈火之河,那大陆法院将来更是会随旧制度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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