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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七月 20, 2007

采取不同途径解决不同层次党政关系问题 (转载:法天下-法学评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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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不同途径解决不同层次党政关系问题       在我国,党政关系实际上包括三个层次的关系:一、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二、党与行政的关系;三、党与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关系。过去我国在这三个层次上都是建立握有实权的党政两套机构,由每个层次上的党,直接领导每个层次上的"政"(政企、政事不分,企事业单位实际上相当于政)。这种在不同层次上的党政关系的统一模式,使很多人在考虑改变现存党政关系时,也总是不自主地要追求或设计一种上下一致的党政关系模式,而没有想到,不同层次上的党政关系可以不同,而且也应该不同。     在第一个层次上,即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上,党作为执政党,要执掌政权,实施政治领导,为国家和政府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并为保证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掌握重要人事任免权。所以在这个层次上,党与政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是"合一"的。     我国现在的情况是,党与政在这个最高层次上是分开的。根据宪法序言和党章,党有一套权力极大的、领导一切的组织机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而根据宪法,政有一套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人大、人大常委会)。党要领导(执掌)国家政权,而党的最主要的领导人又几乎都不在人大机构内;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而人大常委会领导成员又都不是党的最主要负责人。在这种格局下,势必要产生种种矛盾和不协调,使人大很难发挥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 要解决这种矛盾,改变不协调的状况,既坚持党的领导,又使人大成为事实上最高权力机关,可以而且也应该将党的最高领导与人大常委领导统一起来。即党的最高领导成员(中央政治局常委),通过党的提名,经人大选举,成为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等,而不是象现在这样,由党的相对来说职位较低的领导成员和一些退居二、三线的成员担任这些职务。没有被党提名或虽被提名但未当选为人大常委会成员的党的领导成员,如也不担任其他行政职务,则可去管党内事务,但不能管国家政权方面的事务。这样做,既保证了党的领导,又使人大常委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常任的最高权力机关,还可以使党的方针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而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普适性,党政关系中的各种不协调和矛盾都能较好地得到解决,有利于国家实现法治化。     在第二个层次上,即党与政府行政的关系上,党(第二个层次的党,即政府行政机构中的党委、党组、党总支等)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参与和卷入具体行政事务。党的政治上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已经在第一个层次上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加以体现了,而各级行政部门是必须执行法律、依法办事的,也就是说,是必须执行党的领导的。所以在这个层次上,党与政应该是分开的。党组织只管党员和党务,而不管行政事务。这样分开后,党的领导并未削弱,反而加强了。因为各级行政不必再象过去那样从同级党组织那里接受上级党的间接领导,而可以直接获得上级党的领导。如果在这个层次上同级党组织再进行干预,那就势必造成我国长期存在的多头领导、职责不清的情况,并使党陷于繁杂琐细的日常行政事务中,无暇顾及党本身的工作,甚至还会干扰政府部门执行体现了党的领导的国家法律。 我国在这一层次上党政关系的现状是,党有一套班子,政有一套班子,说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实际上大小事务都要经过党委(或其他党组织)。如果实行改革的话,可以将党的班子中达到做行政工作要求的人员,经人大通过,任命到适当的行政班子中,而将党的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大大缩减。缩减后的党组织,只按党章规定从事党的有关工作,对政府行政只起监督、保证和服务作用。 党与政在第一个层次和第二个层次的这种关系,不仅中央应如此,地方也应如此。省委主要负责人都应争取进入省人大常委会,县委主要负责人都应争取进入县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县政府中的党组织,对政府各机关工作只应起监督、保证、服务作用,并按党章完成党内的工作;原党的机构中的有能力、有知识、有专业的人才,经同级人大通过,可转到相应的政府机构中。这样,地方各级党组织的公共决策,也应通过地方各级人大,变成地方性法规,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执行。同时,党的意志还可以通过在各级政府中任职的党员得到贯彻。如果某层次的党的决议或党的领导人的意见不符合人民的利益或国家的法律、法令,在该层次人大上想通过成为地方法规,就可能遭到其他党员或非党人大成员的异议,不被通过。所以党政关系这样改革的话,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就更容易获得一般党员和党外群众的有效监督。 至于在第三个层次上,即基层单位党组织与基层单位管理的关系上,党组织只应是针对党员的,对基层单位的其他人和机构不应有任何权力。党组织的作用就是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开展思想工作、发展党员等。而基层单位本身的各种管理,如生产管理、教育管理、科研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等等,应完全由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依照体现了党的领导的国家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地方法规进行。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使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成为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独立社会组织,也才能使基层的党政关系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其它方面改革的目标协调一致。   备注:博主的这篇文章发表在《理论内参》杂志1986年11期   备注:此文昨天在我新浪博客上发表时,遭到审查,几个小时后才在博客上出现,但在我所加入的圈子里却无一能够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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