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拆迁条例》路在何方?
早在《物权法》出台之日,立法者就应对千疮百孔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进行修订。错过了修法的最佳时机,拖沓了两年,不知滋生了多少唐福珍式的反抗暴力拆迁而不幸罹难的悲剧。唐福珍惨烈的自焚, 再次点燃了公众要求修订甚至直接废止《拆迁条例》的汹汹呼声。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等五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拆迁条 例》,或者撤销,或者由国务院对其进行修改。立法机关则积极呼应,据报道,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开始前期的立法调研。
尽管《拆迁条 例》被视为恶法,但它能否重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宿命呢,一举而废除,我觉得希望不大。更具可行性的建议,还是修订,譬如大动土木,将其 中恶的条款统统拆下来,掩埋于瓦砾尘灰,而换上新的梁柱,支撑起《物权法》所标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苍穹。
所以接下来的问 题,便是如何修订。五学者的建议书胪列了《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所存在的三方面冲突,如拆迁房屋,必先依法征收,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 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之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补偿工作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即征收阶段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此问题拖延至拆迁阶段解决;征收、补偿主 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这些冲突的解决,即标示了 修订《拆迁条例》的大方向。
当然,《拆迁条例》的硬伤还有很多。我以前分析过第16条,此条规定,当事人各方若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申 请,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然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际上就是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部门,发证之时,便已对拆迁人的补偿方式予以默认,再让其成为争端的裁 决者,岂非自己打自己嘴巴?这里是否应该适用回避原则,换一个裁决者呢?
再往下看,如果当事人对其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款暂无可非议之处,问题随后而至:"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 停止拆迁的执行。"即是说,不管补偿安置协议被法官判决为公正与否,先拆了原告的房屋再说。这无疑属于公权力的强盗逻辑,干完事,再论公与不公,合法与非 法。为了表达对公民意志和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则当修改为:双方协议一日不达成,便一日不能启动推土机。
再说一点。唐福珍自焚,所迎来的暴力拆 迁居然发生于凌晨5时左右。此刻前来拆迁,往好了想,乃是拆迁者勤奋为工,废寝忘食,我们还在睡大觉,他们便开始动工。往坏了想,拂晓砸门,殊不知碰上了 明火执仗的强盗在打家劫舍。遗憾的是,《拆迁条例》对拆迁时间等并无规定。修订之时,是否需要明确,拆迁应在朝九晚五的工作日进行,像台湾的《行政执行 法》第5条那样明细规定:"行政执行不得于夜间、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为之。但执行机关认为情况急迫或征得义务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日间已开始执行者,得继 续至夜间。"
由此数例,也许可以窥见《拆迁条例》的修订方向,甚至是唯一的方向,正在于将修法的重心放在捍卫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和 人身权之上。这不仅因为,依中国现状,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前者为刀俎,后者为鱼肉;更是因为,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哪怕是一间破茅屋,都可 以成为推土机和坦克无法逾越的马其顿防线。
什么时候,我可以手持一本《拆迁条例》,对房外"穿迷彩服,有的拿着盾牌,有的拿着钢管"的拆迁者说:请不要挡住我的阳光。能够令他们黯然离去的法律,就是我们所期盼的法律。
除了对公民财产权的漠视,暴力拆迁之屡禁不止的另一大原由,可以追溯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之争。要医治这一病灶,区区一个《拆迁条例》的修订自然无力为继,置于手术台上的应是政府组织法和宪法。
供《珠江晚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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