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尸两命案件:旗帜鲜明地反对北京卫生局鉴定结论 陈永苗
(看来还是有法学专家站出来说话了,医院再怎么样你都逃不掉人民的唾弃!)
http://xianzheng.bokee.com/6549679.html一尸两命案件:旗帜鲜明地反对北京卫生局鉴定结论
陈永苗
北京市卫生局近日已组织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对孕妇李丽云之死进行评审认定,得出以下结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其关系人仍明确拒绝手术情况下,一边积极说服,一边抢救治疗,做好手术准备,其做法符合法律。另外,法律规定医院有"特殊干预权",但前提是"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没有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在此事件中,孕妇就诊时病情已非常严重,医院的干预权受到了患者家属的明确阻碍,导致手术无法实施。这种露骨无耻而浅薄的手腕,也好意思开新闻发布会,简直把人看扁了去。
如果法规不公开,只属于北京市卫生局和那些为了小费而舔的法学专家,而民众一无所知,这种瞒天过海的招数,还有吓唬人。可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人可知。打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对照一下,就可以知道北京市卫生局和法学专家让全国人民发笑。他们隐瞒了"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如果说法律条文也可以贪污,很显然他们想舞文弄墨,把可以置他们死地的"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这一想给暗中贪污。这让全国人民发笑。
病人危在旦夕,而并不是法定关系的肖志军不签字。首先,肖志军与病人不是法定夫妻关系,这是医院和北京卫生局都知道的。其次,即使作为关系人的肖志军签字,并不是必须具有的前提,并不是非此不可,否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就属于毫无道理。
当北京卫生局排除"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没有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剩下"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我们来讨论一下,即使肖志军不签字,那是否进行手术的最后拍板权属于谁。很清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 规定属于医院,即使医院按照官僚体制向北京卫生局请示,北京卫生局的指示并没有法律效力,无法转移医院的最后拍板权。最后拍板权属于谁,谁就负法律责任, 承担过失杀人和赔偿的法律责任。医院即使很善意,作了相当努力,但过于相信北京卫生局,放弃自己的法定职责。法不容情,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还有作为北京 卫生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指示,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 们知道,在我们国家各种法律中,住着"一个威严全能的父亲",也就是它认为人民是无能的,非理性的,无法判断自己利益的。所以是父权式的法律,把全国人民 当作未成年的儿女一样监护着。你可以看到,几乎没有的法律和规定,都可以看到最后的决断权,复杂情况的拍板权,国家都从人民手中夺走。这是一种硬的家父主 义。
在 医疗关系中,国家把这个最后决断的权力交给医疗机构。所以对"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的决定,不管当事人和家属如何意愿,签字与不签字,赞同还是反对医疗机 构形式是最后说了算术。很明显肖志军不签字是错误的,医疗机构有义务不管肖志军,进行治疗。在医疗关系中,除了硬的家父主义之外,还有一个就是患者和家属 只能信赖于医疗机构,它们之间不再是咨询服务关系,而且有人身信赖关系,也就是还有一层依赖于专业知识的软的家父主义。如此软硬的家父主义,当事人与医疗 机构,不是委托关系,而是委任关系,类似于监护的关系。
即使反对父权式法律的美国,在医疗领域,还是坚持软的家父主义。11月25日新京报《美国医生:遇紧急情况手术决定权在医生》文章中说,"遇到紧急救治的情况,如病人出现大出血、休克,甚至神志不清时,病人的手术决定权就掌握在医生手里,而不是家属或其他人。医生会马上会诊,3个以上的主治医生商讨确定患者是否需要手术,医生作出判断后,只需把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即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家属不同意手术,最终导致患者失去生命,医院将负连带责任。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医院,美国的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追究医院责任。"
还 有一层理由。那就是对生命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个人的义务,而且是要求国家承担的宪法义务。这在宪法中写得清清楚楚,国家保护生命安全。而在《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中,国家委托给医疗机构。对生命权的保护,是公共利益,例如不允许安乐死,不允许帮助别人自杀。宪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不仅仅是免费,在特殊情况下, 还是最后拍板,以挽救生命。
基于以上理由,我旗帜鲜明地反对北京卫生局的鉴定结论。谁有义务最后拍板,谁负责赔偿和承担过失杀人责任。当医院承担法律责任以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找北京卫生局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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