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大还是主权大的问题(转载)
这个问题很敏感,但是对这个的探讨,极少上升到原则性的、哲学性、伦理性的高度,都是政治批判。譬如说,我们有A国和B国,A国借口B国人权问题,老是干涉B国主权、内政,对B股指手画脚,说白了只是为了A国自己的利益。因此,人权大于主权论是错的。这个批判是政治批判,不是哲学批判。它和人权与主权谁大这个原则无关:它探讨的是什么情况下,对这个原则的适用是错误的。
我们再构想一个理想情况:这个星球有十个国家。其中有一个国家在从事大规模的种族灭绝,造成百万人死亡。另外九个国家能不能够组成一个联合力量,去拯救这个国家里面的正在被灭绝的族群?如果你认为是,那么表明你在原则上赞同人权大于主权,只是对它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有保留。
近代史上有没有这样的例子?当然有。譬如上世纪土耳其人对亚美尼亚人的种族清洗(造成一百万人死亡),以及纳粹对欧洲犹太人的清洗(造成六百万人死亡)。我只举这两个例子,因为它们最为野蛮和极端。
当纳粹在灭绝犹太人的时候,用你的道德直觉去判断,其他国家有没有责任和义务去拯救犹太人呢?我们注意拯救行动有两个内涵,一是彻底颠覆纳粹主权,二是人道主义干涉,拯救犹太人,但不颠覆主权,但二者的实行都证明了人权高于主权。(我们这里暂且忽略纳粹已和盟军开战的历史,因为种族清洗同样可能在纳粹国内发生;它也在土耳其、波斯尼亚、卢旺达、柬普寨和目前的苏丹发生着)
对一般人的道德直觉或良心而言,你会认同派正义的力量去对抗这个邪恶的政权,拯救数百万的无辜受害者。如果你承认这种可能,那么说明你承认,主权不是至高无上的,不是绝对无条件的,人权有时候要逾越主权。
如果你拒绝援救犹太人或者其他受到种族清洗的族群,那么你需要出示一个理由:为什么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的?为什么国家是一个最高的道德主体?你必须给予伦理上的论证。
我们今天说,主权是为民服务的,这就代表主权具有外在价值,而群众具备最高的内在价值。主权的价值,取决于它是不是能够有效的保证人民的人权。
摘引人民日报的《人权问答》一段:“国家主权与人权并不矛盾,它是一国人民享有人权的前提;没有主权或主权遭受践踏,就谈不上人权。”
国家主权是人民享有人权的前提。但这是不是永远真实的。然而犹太人的人权如何和纳粹德国的主权统一在一起?只有践踏纳粹的主权,才能保证犹太人的基本人权――甚至是起码的生存权。这个也适用于土耳其、卢旺达、柬普寨和目前的苏丹等许多发生过种族清洗的国家。
国家主权有可能被一个占主流的族群所操纵,针对少数族群,侵犯其人权,甚至对之加以肉体上的消灭。这些少数族群的人权,如何同这个国家的主权调和呢?对在纳粹德国的犹太而言,“[纳粹德国]国家主权是[犹太]人民享有人权的前提”这句话有何意义?
主权在特定的时候会和人权发生冲突。当冲突到了极其严重的时候,道德直觉告诉我们,需要求人道主义干涉。主权并不是一个至高无上的道德主体,拥有无限的价值:它同样需要被限定条件。一个反人类、种族灭绝的主权,为何需要保护呢?至少我本人,没有在道德哲学上看到满意的论证。我也怀疑今天还有哪个哲学家会去做这种论证,因为它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具有反人类性。
国家主权是历史产物,并不总伴随着人类的历史存在而存在,具有历史的偶然性
(historically contingent),并不是固定的。把国家视为最高的、逾越一切的道德主体,是一个惊人的主张,惊人的主张,也需要惊人的论证。
如果你同意了在极端情况下,需要对邪恶的政府进行人道干涉,拯救无辜受害者,那么就代表你在原则上赞同人权高于主权。你所不同意的,只是究竟在具体什么时候,应该就人权问题对一国主权进行干涉。这个问题,成了一个具体适用的问题。
实际上,对何时才能进行人道主义干涉,哲学家和法学家是做了大量的探讨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条件也是极其严格的。让我们看看以下的标准,只有在此时,才能进行人道干涉,以人权的名义干涉一国主权:
1 一国内存在的一个对人权的大规模并且是严重的侵犯。
2 侵犯应当具有明确的、客观的证据
3 该国政府不愿意或者无法进行补救行动。
4 有明确的紧迫性
5 只有在用尽了所有其他选择的最后关头,才能使用武力
6 人道主义干涉目标和意义必须在公众和国际社会中得到清晰明确地解释。
7 干涉的目标仅在于停止人权侵犯
8 行动应该得到它试图帮助的那些人的支持 (如纳粹统治下的犹太人)
9 得到该地域周边国家的支持
10 干涉行动必须有极大的成功把握
11 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计划,决定干涉结束后的和平建设如何进行。
12 使用的武力应该和试图达到的目标成比例
13 在行动中,遵守国际法
14 由合法机构来认可或领导行动(如联合国)
这一系列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实际上,它是一个正义战争理论的具体适用。
我们看到,它包括了所有正义战争的七个条件,并且进行了相应的发展。
再看看美国对伊战争,能不能用人道干涉这个名义来证明为合法:
对伊战争至少不符合条件中的4, 5, 6, 7, 9, 14; 在第8, 11, 13中有争议。这说明对伊战争不可能是一个人道干涉。虽然大概没有一个人道干涉能完整的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当上述条件中间的大量并未达到时,一个行为是无论如何不能被称为人道主义干涉的。
只要我们认同了完美意义下的人道干涉是可能的,就等于在哲学和伦理上承认了
人权要高于主权――只不过条件极其苛刻罢了。
当你在具体评价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的人道主义干涉时,当你在探讨一个具体的情境下,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应当进行时,你已默认了在适当的时候,以人权为名义对主权的干预,是合理的(换言之,你同意人权大于主权),而你关心的,只是在何时这种干预才是正当的。换言之,在大多的情况下,我们遇到的情况只是正当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时候并未到来。
只有否认上述14个条件下认可的人道干涉是合理的,你才可能是认同主权大于人权。如果你采用这个姿态,如我前面所说,你需要提供一个伦理依据,证明主权为何拥有至高无上的无限价值,证明为何我们不应该在纳粹德国、卢旺达、土耳其这些地方发生人道主义危机时,对那里人的人民伸出救援之手。
回到人民日报的“人权问答”:“西方国家则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领域,一个或几个国家可以对世界上其他“侵犯人权”的国家施压或进行干涉。”
我们看到,这个论述不构成对“人权大于主权”这个哲学理念的批判。它只是一个政治批判:发达国家在利用人权干涉实现自己的利益。它没有回答,在出现了纳粹政府屠杀犹太人之时,满足了人道干涉的十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国际社会是否应该制约纳粹的行为,拯救犹太人。如果它不能回答这个问题,那么便说明它并没有回答人权大还是主权大这个原则的问题。它的批判,完全可以被人道主义干涉的原则包容进来:如“只有联合国授权和/或领导的,在紧迫情况下,对世界上某个严重、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国家施压或进行干涉,才是正当的; 而一个或几个国家可以对世界上其他‘侵犯人权’的国家施压或进行干涉是坚决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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