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个刑事案件,能有这么高办案效率?(转载:法天下)
今年有两个案件,很可能创造了司法办案史上的"奇迹"。 第一个案件是,段义和炸死情妇案。该案从案发到一审判处死刑,只一个月时间。 据《财经》杂志报道,段义和案自今年7月9日下午爆炸案发生,至8月9日一审宣判,历时整整一个月。从犯罪实施到死刑宣判,作为副省级高官的段义和在短短一个月内即走完了全部过程。而其中,警方刑事侦查总计11天;检方审查起诉五天;法院从接到起诉书立案、开庭审理至作出一审宣判仅用15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义和密谋使用爆炸方式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段义和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判处死刑;此外,段义和在担任济南市委副书记、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兼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69万余元,另有133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犯受贿罪和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 8月9日上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段义和因犯故意杀人罪、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段义和是因炸死情妇而案发,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故意杀人案是由公安负责侦查。在侦查段义和故意杀人案时,发现其涉嫌经济犯罪。对其涉嫌经济犯罪行为,则由山东省检察院来侦查。 我感到非常惊咤的是,段义和的所犯的"三罪",竟然在一个月内就走完了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程序。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实在是太高了,甚至超过了1983年"严打"时的办案效率。 我曾经办理过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从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到一审判决时间,竟然长达十一个月。在印象中,自己所办的刑事案件,时间少于半年的。复杂一点的刑事案件,就更不用说了。 段义和曾经担任过很多重要职务,而行贿受贿又是很隐蔽的事,如此高的办案效率,能不能查清他的经济问题呢? 《民主与法制时报》在报道中称,济南"7・9"爆炸案专案组一位成员分析说"段义和的聪明还在于,他在坦白了爆炸杀人后,还主动向专案组交代了有关部门并没有掌握的受贿犯罪,并把向他行贿的人员列出了一个详细名单,交给专案组。"一位检察官说,"根据段义和的交代,山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很快就查清了他的受贿犯罪事实。" 从中可以看出,对段义和受贿犯罪的查处是基于他的坦白,那么他的坦白是不是彻底呢? 也许司法部门会认为,既使段义和不坦白受贿问题,或者不全部坦白受贿,已没有多大关系了。因为一个爆炸案就足以定段义和的死刑,其受贿数额再大也是判一个死刑。 是的,仅凭这起惊天爆炸案,是够条件判段义和的死刑。但是,如果不查清段义和所有经济犯罪行为,这等于是在放纵某些行贿者。 据官方的说法,段义和案是"建国58年来性质最恶劣、影响最坏、蓄意爆炸杀人涉嫌官员级别最高"的案件。 对待这样的大案,应当"细查深挖",起到拔出"萝卜带出泥"效果。段义和的腐败问题,不会是在短时间内形成的。就象绝大多数腐败官员一样,在案发时腐败行为已存在多年了。 我以为,应让段义和多活些时日,司法机关应继续"深挖"对其经济犯罪行为,让那些与他有关的人员,也能受到法律的严惩,别匆匆忙忙将其杀了。 目前司法现状是,只要案件有社会影响,司法机关办案效率就高。这个高不是一般的高,而是特别高。 也许有人会说能够尽快结案,总比拖一年或者更加长的时间要好。尽快结案了,向世人也有一个交代,这应是一件好事。但是,我却认为对那些复杂的案件,有背景的案件,效率太快并不是好事,这样很容易放纵隐藏在背后的犯罪分子。 段义和长期担任党政要职,作为一个受党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他应当知道制造爆炸案来杀人灭口,是非常容易暴露自己的。他应当知道一个重大爆炸案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都会重视,全力以赴去侦破,他只有死路一条。 高官雇凶杀人,段义和不是第一个,以前也发生过多起,他在作"反腐倡廉"教育报告时,估计以此为例教育过下级干部。为何还会傻到这种地步,制造惊天的爆炸案?要置情妇于死地,他完全可以采用其它手段。 段义和案,给我们留下了不少的疑点。 第二个案件,訾北佳损害商品声誉案。该案从案发到一审判决,一个月零四天。 据8月12日《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訾北佳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28岁的訾北佳,捕前系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临时人员。2007年6月间,他通过查访,在没有发现有人制作、出售肉馅内掺纸的包子的情况下,为了谋取所谓的业绩,化名"胡月",冒充建筑工地负责人,到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十字口村13号院内,对制作早餐的陕西省来京人员卫全峰等四人谎称需定购大量包子,要求卫全峰等人为其加工制作。后訾北佳携带秘拍设备、纸箱和自己购买的面粉、肉馅等再次来到十字口村13号院。訾北佳以喂狗为由,要求卫全峰等人将浸泡后的纸箱板剁碎掺入肉馅,制作了20余个"纸箱馅包子"。与此同时,訾北佳秘拍了卫全峰等人制作"纸箱馅包子"的过程。在节目后期制作中,訾北佳采用剪辑画面、虚假配音等方法,编辑制作了虚假电视专题片《纸做的包子》播出带,对北京电视台隐瞒了事实真相,使该虚假新闻得以于7月8日在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商品的声誉。 从7月8日案发,到8月12日一审判决,时间也只一个月零四天。公检法三家的办案效率非常高。 这个案件之所以快,也是因为民众被"纸陷包子"所蒙骗,给首都的社会形象,带来了很坏的影响。 这起案件情节极为简单,应是一件小案子,但司法机关却不是办以小案子的作风来办,而是当作一件"惊天大案"来办。否则,就不会有这么高的效率了。 訾北佳骗取卫全峰等四人制作"纸陷包子",来炮制虚假新闻的行为,明显是侵犯了卫全峰等四人的商品(即包子)的声誉,为何法院却认定为侵犯了特定食品行业商品信誉呢? 訾北佳的报道主要针对路边无照摊点,难道他捏造无照摊点做纸陷包子事实,会侵犯整个食品行业的包子的声誉吗? 法院之所以不认定訾北佳捏造纸陷包子的事实,侵犯了卫全峰等四人制作的"包子"声誉,是因为他们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卫生许可证,所生产的包子不是合法、合格的商品。法律不可能保护不合法、不合格商品的声誉。所以,只好往整个食品行业的"包子"身上去套。 《刑法》第221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该条规定中的"他人",应是指具体的受害企业或者个人,怎么能作"特定的行业"来解释呢? 这个案子,还有几个令我想不到的地方。 一个案情简单的案件,竟然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这我是没有想到的。 在星期天开庭审案,更令我想不到。此案有"重大影响",公诉人出庭了,审判程序不会是简易程序。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审限是一个半月。案件发生在7月8日,我们来假设一下,公安机关只花一天时间就侦查完毕,检察院也只用了一天时间,搞惦了审查起诉等工作(其实根本是不可能一天时间的)。第三天,即7月10日就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从7月11日,开始计算一个半月的审限。那么,一审法院在8月26日前下判也没有超审限。 有这么长的审限,为何法院要我们的法官、公诉人、律师牺牲休息时间,在星期天开庭审案呢?现毕竟不是年底要急于结案,也不是审限马上到了呀?在休息日开庭,令我百思不得其解。 此案有社会影响力,但不涉及到国家秘密,也不涉及个人隐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就应当公开审理,允许各界群众旁听,允许媒体采访报道,以便使更多的人接受教训。现法院不"公开审理",难道是担心他人旁听,担心媒体采访会走漏什么秘密吗? 从案发到一审判决,只一个月零四天时间,这说明了司法机关的重视;星期天开庭,不公开审理,则给人以神秘感,难免使人怀疑案件存在不容公众所了解的细节。 公诉人称纸包子虚假新闻事件,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那么,对这样有影响的案件审理,更应当增加透明度,让公众看得明白些。 上述两个刑事案件,我以为将会以办案的高效率而载入中国司法史。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文章评论:
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须注明"转自 法天下-法学评论网"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 http://www.fatianxia.com
0 Comments:
发表评论
<< Home